|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581322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04-24 20:58 | |
| 文号 | 水府办发〔2025〕7号 | 是否有效 | |
| 标题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水城区砂石(砂石厂、片石厂) 行业开发利用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区砂石(砂石厂、片石厂)行业准入及生产管理,引导砂石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规范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绿色发展和本质安全水平,实现产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引导砂石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规范、引导砂石企业整合与升级,鼓励、扶持其健康发展。砂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原料、环境和现场条件,合理选择生产工艺,采用先进、安全、节能、环保的设备和设施,提高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
2.按照清理取缔一批、培育发展一批的原则,加强对全区所有砂石企业的日常管理。综合运用标准依法淘汰排放、能耗、水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依法取缔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砂石企业。
3.鼓励砂石生产企业配建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延长生产链条,推动人员、设备、场地的综合利用。
二、建立砂石行业联席工作机制
建立砂石行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承担着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职责做好全区整治砂石矿山有关工作;研究制定并推进落实治理砂石矿山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全区治理砂石矿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税务局、区信访局、水城供电局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副召集人主持,按照会议内容确定参会范围,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市、区(县)及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并加强跟踪督促。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对规范砂石矿山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节能降耗、节水减排、水土保持、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对砂石行业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三、规范砂石行业准入
(一)证照手续齐备
砂石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发改、工信、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多个部门,项目实施具体手续情况如下: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项目备案证明、“三合一”方案审查意见、采矿许可证、工业用地手续、林地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及取水许可证、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二)专项验收合格
砂石项目建设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病防护、消防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矿山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专项验收,落实“三同时”制度的手续齐全完善、合法有效。
(三)矿权及用地合法
统筹考虑资源赋存条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设置砂石采矿权。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出让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核查禁止、限制开采砂石区域,对禁止区严格落实空间避让,对限制区明确管控要求,合理确定采矿权出让范围。明确用地(林)等涉矿手续办理的相关要求。
四、规范砂石企业的建设及管理
(一)规范矿区建设
1.矿区按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和生态区等功能分区,各功能区应符合GB50187的规定,运行有序、管理规范。矿区道路、供水、供电、卫生、环保等配套设施应齐全。在生产区应设置线路示意牌、简介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等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2.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搭配合理,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应对排土场、终了边坡进行治理、复垦及绿化,在矿区专用道路两侧因地制宜地设置隔离绿化带。
3.矿区主运输通道在不造成违法占地的情况下应进行路面硬化,暂时难以处理的应铺设碎石并充分洒水碾压,并进行定期维护。
4.企业生产车间采用全封闭式生产工艺流程,原料场、成品堆放区应当采用隔离板围闭,防止扬尘。同时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对于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必须在完成生产车间封闭后方可投入生产;对于已投产的企业,也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生产车间全封闭建设或对破碎、筛分及皮带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
5.生产线设计应符合GB51186的要求,应根据母岩材性能、产品结构、产能要求等因素选择先进工艺和设备,配置与生产规模和工艺相符的辅助设施,合理规划堆料、装卸以及设备检修维护场地。干法生产应配备高效除尘设备,并保持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湿法生产应配置泥粉和水分离、水处理和循环使用系统。砂石骨料成品堆场(库)应地面硬化,分类或分仓储存。
6.矿区及厂区应建有用水(排)水沟和集水池,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矿区及厂区的生产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应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做好车辆保洁,车辆驶离矿区必须冲洗,严禁运料遗撒和带泥上路,保持矿区及周边环境卫生。
(二)规范生产管理
1.资源开发应贯彻“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治理率和复垦率应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土地复垦质量应符合TD/T1036的规定。
2.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喷雾、喷洒水或生物纳膜、加装除尘设备等措施处置粉尘,应对输送系统、生产线、料库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矿区应配置洒水车、高压喷雾车等设备,在装载机、破碎机、筛分机、整机、制砂机、输送机端口等连续产生粉尘部位安装高效除尘装置,达到环保节能和清洁生产的目的。并采用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降噪处理。
(三)加大对进出车辆管理
1.企业须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企业设置的出入口须配备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平台及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2.生产企业须建立运输车辆出入台账。运输车辆应采用厢式密闭车辆或采取有效覆盖、限载等防尘措施,严禁散开式运输。
(四)积极推进砂石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砂石企业是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要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的标准化体系,并保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循序渐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砂石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T2050-2016),按照规定的建设步骤,全面完成标准化各项建设内容,确保标准化体系符合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的要求,确保其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企业日常管理
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矿山开采、石料搬运和破碎、物料筛分和转运等工序的安全风险控制及职业病防护措施,从源头提升安全水平。
1.制度建设。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安全风险抵押;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标志。
2.持证上岗。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新上岗和其他岗位员工安全培训时间及每年再培训时间符合规定要求。
(六)依法纳税
企业必须如实建立健全经营台账,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确保砂石税收依法征缴、应收尽收。
五、有关要求
(一)重视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要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组织自然资源、环保、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自然资源部门要牵头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守住安全红线。应急管理部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明确砂石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和发生事故之后应该承担的代价。企业要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和工作岗位上,及时发现并消除日常隐患,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规范企业档案。对于已获得项目准入的企业,各相关部门及企业必须做好可研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项目相关批复文件的备案归档工作。
(四)加大政策引导。各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支持,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和信息化系统、绿色矿山、智能化矿山建设等经费保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机制,建立标准化达标矿山企业库,对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矿山企业,通过减少安全检查频次、简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批流程、推动保险公司下调安全责任保险费率等措施予以激励。
(五)强化组织实施。在落实本通知的过程中,要确保发展与安全动态平衡、相得益彰,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引导矿山企业转型升级,不搞“一刀切”“一夜达标”“关停了事”。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开展“全生命周期安全绿色智慧矿山”试点,促进行业发展。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