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政策类型
补贴类
二、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5〕170号)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油作物产能提升)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6〕14号)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策内容
1.享受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1)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2)已转为林地、草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饲草、花卉苗木、林木的耕地(间作、套作粮油作物和蔬菜的耕地除外)。
(3)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4)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5)开展耕种情况核实时,抛荒一年(上年10月至当年9月)以上的耕地,取消2026年补贴资格。
(6)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2.政策内容及标准
(1)政策内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政策标准:2026年补贴标准为52.8元/亩,按照同一地块只补一次的原则,对于农户承包地块上种植油菜(以2026年为收获季)的耕地,在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10元,按照62.8元/亩进行发放。
3.工作流程
乡、村两级严格核实核减不予补贴情形进行公示→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服务中心复核和汇总后公示→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造册→录入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系统审核通过后打印申请书、汇总表等签字盖章传入系统→区农业农村局推送区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推送银行发放。
4.政策解释联系电话
0858-8933239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一、政策类型
涉农补贴
二、政策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策内容
1.享受对象
补贴对象为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政策内容及标准
(1)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常规机具在2024-2026年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21大类47小类142品目纳入《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各地可针对自身农业生产及产业发展需求,提出补贴范围增补请求,省级按年度开展增补测算,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常规机具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应装置能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铭牌应固定在明显、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除列入部省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的农机具和列入农机新产品创新产品外,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资质报告的有效期范围内。
创新产品。对农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的,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或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开征集拟纳入试点的产品建议,组织编制专项鉴定大纲、新型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大纲和制修订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按程序组织专家评议、审定公示,按年度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同意后调整,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
优机优补。通过优化分档实现优机优补。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即在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对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同时予以激励补贴。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其他产品。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年度重点工作,选取对粮食生产、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急需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适用性强的农业装备和成套设备,利用省级资金进行补贴。各地可根据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级自行制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3)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见《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附件2)。
(4)补贴限额。个人每年申请补贴机具台套数不超过5台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5万元,经营组织每年申请补贴机具台套数不超过 20台、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20万元。如申请台数或者金额超过规定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工作流程
(1)受理补贴申请。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获取购机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名称和产品出厂编号),购机者自主向所在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可用本人手机下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APP申请或本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供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社保卡”账户信息复印件。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法人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严禁购机者以外人员通过手机APP办理补贴申请,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人代表不能自销自购申请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组织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同时申请补贴。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再受理补贴申请。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的机具,要先逐台核验,待生产应用一个月后再受理补贴申请。
(2)审验公示信息。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退回原因。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从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机具信息,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3)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及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其中个人的购机补贴须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并及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完成资金确认结算,需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4.政策解释联系电话
六盘水市水城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释联系电话:0858-6665370。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一、政策类型
补助类
二、政策依据
《省乡村振兴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贵州省“雨露计划”的通知》(黔乡振函〔2021〕56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5〕159号)等
三、政策内容
1.享受对象
补贴对象为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我区户籍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和就读中等职业教育三年级的我区户籍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学生进行助学补助。
2.政策内容及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
3.工作流程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原则上按照“乡镇组织满足补助条件的学生填报申请,经就读学校审核在校情况→汇总名单报水城区乡村振兴局→补助名单同步公示→补助发放”的流程办理。助学补助发放前,需就读学校审核在校情况,报水城区乡村振兴局汇总上报。
(1)组织填报。乡镇和村(居)委会根据提取名单组织学生填报《贵州省“雨露计划”助学补助申报表》,经就读学校审核在校情况后,由村(居)委会和乡镇汇总名单报水城区乡村振兴局。
(2)名单公示。乡村振兴部门在学生所属村(居)委会和乡级人民政府、区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同步公示不少于10日,确定补助名单,提供区财政部门。
(3)发放补助。每学期发放一次助学补助,每次发放当学年补助的一半。即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发放950元/生·学期,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发放2250元/生·学期。
4.政策咨询电话:0858-8933307
(2026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考核监测股)
一、政策类型
补贴类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省联社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19〕289号)、《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关于印发《水城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水乡振领办通字[2022]30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当前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贵金发[2025]21号)等中央省市区政策文件。
三、政策内容
1.享受对象
贷有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2.政策内容及标准
(1)政策内容:对水城区 2024年以来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5 万元(含)以下、3 年期(含)以内、 无担保无抵押、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 贷款期限内,贷款所付利息进行全额贴息。
(2)政策标准: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其政策要点是“免除担保抵押、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市场报价利率(LPR)放贷(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财政贴息、县(区)建风险补偿金”。
3.2026年水城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流程
贷有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申请贴息→每季度完后,水城农信联社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收集补助对象的信息(身份证号码、社保卡、开卡银行等)、汇总审核清册和模板向六盘水市水城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审核贴息名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贴息资金后在区人民政府网公示→区农业农村局进行造册→录入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系统审核通过后打印申请书、汇总表等签字盖章传入系统→区农业农村局推送区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推送银行发放→最终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统发系统代发到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4.政策解释联系电话
0858-8933307
(富民贷政策)
1.问:什么叫“富民贷”?
答:是指国家乡村振兴局与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创设,通过银政合作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作为缓释措施,“富民贷”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联审推荐农户,中国农业银行向符合条件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
2.问:“富民贷”的支持对象是哪些?
答: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内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3.问:“富民贷”的贷款用途有哪些?
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4.问:“富民贷”的贷款金额是多少?
答: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授信模型自动核定的信用额度及农户申请贷款金额。
5.问:“富民贷”的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含)。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生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可办理1次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应在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内。
6.问: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根据借款人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执行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7.问:贷款流程是什么?
答:(1)农户申请
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政府“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如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等)提出申请,“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承担农户初筛职能。
(2)政府审核推荐
“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核实农户基础信息,推荐资料报乡镇政府部门进行初审,乡镇政府部门报区级乡村振兴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当地农业银行移交推荐表,确保推荐农户纳入合作协议支持范围。
(3)银行调查审批
农业银行在“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协助下,按照农行制度规定独立开展贷前调查、客户评级、授信核定和贷款审批,并协助农户完成签约用信。
8.政策咨询电话:0858-8224515
(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建房如何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根据(黔府发[2021】7号《贵州省农村村民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和水府发[2021】61号)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水城区农村村民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这两份文件里面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到了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4.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同户(以户口簿为依据)居住家庭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
7.结婚分户的,父母必须与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中一个子女家庭共宅。
8.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9.无宅基地的。
10.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
11.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12.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
13.夫妻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14.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流程
1.申请。村民以户为单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没有分设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纪要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划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后,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3);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5.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6.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审工作。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合审查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审批书》和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
五、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重点
“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是否属实等;批准农户用地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户建房结束后(一个月之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一、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学前教育资助。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800元。
资助对象: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内就读的脱贫家庭儿童、脱贫不稳定家庭儿童、边缘易致贫家庭儿童、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儿童、低保边缘儿童、特困救助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儿童、其他低收入家庭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政策依据:黔财教〔2024〕169号文件。
申请程序:资助对象按学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公示后发放。
二、义务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标准: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
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资助对象: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补助对象为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等十三类“重点保障人群”(一脱贫家庭学生、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三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四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六低保边缘人口、七特困救助学生、八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九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十孤儿学生、十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十二残疾学生、十三残疾人子女学生)。对义务教育阶段脱贫家庭学生等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论是否在校住宿,均要分别按标准予以优先保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在此基础上,再发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黔财教〔2019〕199号、黔财教〔2023〕166号、财教〔2024〕64号。
申请程序:资助对象按学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审后公示发放。
三、普通高中阶段
资助项目:(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资助标准:(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300 元,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 1200-35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档。(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资助对象:(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就读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保障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政策依据:黔财教〔2024〕169号。
申请程序:(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按学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审公示后发放;(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免收学杂费。
四、中职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一)中职国家助学金;(二)中职免学费。
资助标准:(一)中职国家助学金: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300 元,具体标准由各中等职业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档;(二)中职免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
资助对象:(一)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二)中职免学费: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免除学费。
政策依据:黔财教〔2024〕169号
申请程序:(一)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发放;(二)中职免学费:学校对就读学生按标准免除学费,学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高出部分的费用,或由学校自行解决。
五、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资助项目:1.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
资助标准:扶贫专项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2.免(补助)教科书费:每年400元、免(补助)学费专科(高职)每生每年3500元、本科每生每年3830元;3.免(补助)住宿费: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每生每年500元。
2.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资助标准:扶贫专项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2.免(补助)学费专科(高职)每生每年3500元、本科每生每年3830元。
资助对象:在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就读;在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简称“中职学校”)就读;在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就读的我省户籍的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政策依据:黔财教〔2022〕114号、黔财教〔2024〕169号。
申请程序:1.省内学校:秋季学期开学时,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向学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和发放;2.省外学校:每年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后进行审核、发放。
六、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脱困帮扶教育资助
资助标准:学前教育阶段,每生每学期补助400元;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每生每学期补助扶贫专项助学金500元,学费380元,书费200元,对在校寄宿生再补助住宿费250元;中职教育阶段,每生每学期补助扶贫专项助学金500元、书费200元,对在校寄宿生再补助住宿费250元;高等教育阶段,每生每学期补助扶贫专项助学金500元,专科生补助学费1750元、本科生补助学费1915元。
资助对象:必须为生活并居住在城镇(含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在公办或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学前班)、高中、中职及高等学校就读,且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园)的学生,且具备以下1条及以上情况的家庭学生。1.城镇“三无”人员家庭;2.城镇低保家庭;3.低保边缘家庭;4.支出型困难家庭;5.住房困难家庭;6.困难职工家庭。
政策依据:六盘水办函〔2018〕4号。
申请程序:申请学生(监护人)在就读学校(幼儿园)开具就读证明,持就读证明到村(居、社区)委会(服务中心)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责任单位: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
联系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58-6664739
失业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申请范围是什么?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不高于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其中30人(含)以下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稳岗返还。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3.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每年享受1次补贴,不得和职业培训机构补贴重复享受。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2025年取得焊工、电工、起重装卸机器操作工、砌筑工、网络编辑(网页制作)、计算机程序设计员(移动技术)、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大数据分析)、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装载机司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助次数,标准为初级1200元、中级1800元、高级24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哪些好处?
答:①能保障年老后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②减轻子女赡养负担;③可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参保。
一是通过贵州人社APP,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贵州省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线上办理;
二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填写《贵州省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人资社保中心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资料逐级上报。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怎么个缴法?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2021年1月1日起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0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到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
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能够享受到多少缴费补贴?
答:参保人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2021年1月1日起政府按照缴费金额的10%给予缴费补贴,多缴多补,一并计入个人账户,补贴最高不超300元。对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
参保人补缴或未能按年缴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6.参保人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养老金?
答: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且提出待遇申领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7.申请领取养老金手续怎么办?
答: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一是通过贵州人社APP线上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的首页和本人页、社会保障卡,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二是参保人员本人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人资社保中心现场办理,审核后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有多少,是如何计算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同时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待遇人员,每月加发2元。
9.个人账户是怎么组成的?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10.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会计算利息吗?
答: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11.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12.基础养老金以后会不会进行调整?
答: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可以加发基础养老金。国家层面将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
13.可以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吗?
答:可以。参保人只要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账户记录,以及享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14.什么叫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能否补缴?补缴费后还能享受政府补贴吗?
答:参保人员在每年年底前,仍没有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当年即为中断缴费。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助。
15.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重度残疾人参保,区人民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
16.参保人员户籍发生变化,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怎样进行资格认证?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年要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资格认证;或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资格认证。
1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资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若想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可以通过个人资助为其在当年再多缴纳一份养老保险费,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资助金额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多缴多得,提高待遇标准。这是一项可大幅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标准的重大利好政策。
1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资助怎么申请和缴费?
缴纳保费人员进行资助(对往年补缴或已享受待遇人员不能资助)。资助人和被资助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在被资助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填写《水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申请表》,传给水城区社保局,或者直接到水城区社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股办理。数据推送成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进入相应页面、点击补缴进行缴费,或者直接到水城区税务局驻水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刷卡缴费即可。
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资助申请标准是什么?
个人资助的档次金额自主选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贵州省现行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目前为6000元)
21.通过个人资助预期领取待遇能提高多少?
按6000元标准资助1年,满60周岁后每年可以多领养老金518元;按6000元标准资助2年,以后每年可多领养老金518元×2年=1036元,以此类推,这还不包括利息。总之,资助越多,待遇领取越高。
22.假如参保人去世,怎么办?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保费全部都进入个人账户,即使参保人去世或意外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依法全额继承。
23.个人资助的这笔钱有政府补贴吗?
没有。资助缴费不是再交一份养老保险,因此没有政府补贴。
政策咨询电话:
水城区:0858-893565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一、明确筹资标准和征缴期限
(一)筹资标准。2026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100元 /人·年。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70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
(二)集中征缴期。2026年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为2025年 9月28日至 2026年2月28日。期间参保的,个人缴费400元/人·年,自 2026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6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的人员,如存在断缴2025年度居民医保费或未能连续参保的情况(新生儿等特殊群 体除外),自 2026年1月1日起,将设定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 待期。2025年12月31日前,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从职工医 保转为居民医保参保,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缴纳 2025 年居民医保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
(三)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在2026年3月1日至 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的,个人缴费1100元/人·年,并从缴费之日起,设定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
2.已连续2年(含)及以上参加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在 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 由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在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参保的,可按400元/人·年缴费,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进行追溯享受。
3.新生儿在2026年3月1日至 202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享受90天(含)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参保缴费。其 中,2026年10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新生儿,可跨年顺 延享受90天(含)动态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凭出生 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并缴费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 受居民医保待遇。
4.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全年动态参 保政策,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 居民医保待遇。
5.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 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 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 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享受全年动态参保资助政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精准实施参保资助政策
(四)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 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200元标准予以资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120元标准予以资助。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其资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在扎实做好上述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的基础上,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对参保农民缴费给予补助支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慈善捐缴”等多元化缴费方式,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
(六)资助条件认定依据。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 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 号)、《省医保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8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一、参保人群就医范围
城镇职工医保及城乡居民异地就医范围为:药店购药、普通门诊、普通住院(含省内、跨省)、省内可直接结算慢特病病种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利福平耐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患者感染、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苯丙酮尿症、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重性精神疾病、帕金森病、风湿性心脏病、扩张型心肌病、脑卒中无后遗症、脑卒中后遗症、肝硬化代偿期、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甲亢共27种,省外可直接结算慢特病病种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共10种。
二、就医类型
(一)定点药店购药
城镇职工医保异地定点药店购药,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定点零售药店开通并异地联网的,发生的购药费用,均可使用个人账户直接结算。省内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二)普通门诊
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省内就医,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直接结算。
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跨省异地就医,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结算。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省内就医,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省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直接结算。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外未开通普通门诊。
(三)居民“两病”门诊
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相关的药品及检查、检验等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纳入报销。
(四)住院
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省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参保地政策。参保人员在省外“双通道”药店购买《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内药品产生的费用,符合贵州省特殊药品使用条件的可返回参保地报销。
三、异地就医备案方式
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普通住院省内就医,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直接结算。
省外就医人员,可通过贵州医保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等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可直接结算。
(一)参保人员主要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对于特殊原因不能进行自助备案的可通过到现场、线上等方式在就近政务服务大厅进行异地就医备案。
(二)参保人员主要通过“贵州医保APP”、“贵州医保公众号”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同时也可以为他人备案。
对于特殊原因不能进行自助备案的可通过到现场、线上等方式在就近政务服务大厅进行异地就医备案。
四、异地就医待遇保障
(一)城镇职工异地就医待遇
1、城镇职工普通门诊异地就医政策
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年/人,年度起付线15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在职支付比例70%,退休支付比例7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支付比例60%,退休支付比例6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支付比例50%,退休支付比例55%。
2、城镇职工住院异地就医政策
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及退休年度起付线共计600元/年/人,省外就医未备案的,按照参保地同级别医院支付比例降低5个支付点。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96%、退休职工98%,起付线2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92%、退休职工96%,起付线4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88%、退休职工94%,起付线600元。
(二)城乡居民省外就医待遇
1、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政策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已备案基本医保支付比例70%,起付线400元,未备案基本医保支付比例60%,起付线6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已备案基本医保支付比例65%,起付线800元,未备案基本医保支付比例55%,起付线10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已备案基本医保支付比例50%,起付线1500元,未备案基本医保支付比例40%,起付线1800元。
一、政策类型
补贴类
二、政策依据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交运〔2025〕5号)。
三、政策内容
(一)补贴范围。对提前1年及以上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实施差别化补贴资金标准。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补贴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1年及以上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满1年(含)不足2年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1万元,重型货车每辆补贴1.2万元;提前报废时间满2年(含)不足4年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1.8万元,重型货车每辆补贴3.5万元;提前报废时间满4年(含)以上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2.5万元,重型货车每辆补贴4.5万元。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或者新能源货车。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新购置车辆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货车,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3.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其中:中型车类,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每辆补贴2.5万元,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每辆补贴3.5万元;重型车类,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2轴、3轴、4轴及以上分别每辆补贴4万元、5.5万元、6.5万元,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2轴、3轴、4轴及以上分别每辆补贴7万元、8.5万元、9.5万元。
4.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或者新能源货车,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5.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时限。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在完成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后,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
(二)申报材料。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应提供《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提交《机动车行驶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应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五、审核流程
(一)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报送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12月31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后,及时会同财政、公安、商务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商务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核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及时下达相关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省交通运输厅每月汇总交通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至省财政厅。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5年12月31日前,每月最后一日前填报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情况,加盖公章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六、政策解释联系电话
0858-6665796
一、发放对象
凡户籍在水城区范围内,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申报人年龄认定,以公安部门签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若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为依据),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享受高龄津贴。
二、发放标准
对年满80(含)-89(含)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80元;90(含)-99(含)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50元;年满100(含)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0元。津贴按月计算,从2025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即申即享”制度,对申报当月已符合高龄津贴条件,但当月未能及时享受高龄津贴的,应于次月补发。高龄津贴对象去世后,次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三、申办程序
全面简化申报流程,由乡镇(街道)直接登记确认高龄津贴待遇。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亲属持高龄老年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卡通”卡片(银行卡或含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1 张),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办理。本人和亲属申报有困难的,驻村(居)干部或者村(居)委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帮助申报。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并于当月报区级民政部门。对于乡镇(街道)当月已将发放名册报区级民政部门的,可于下月上报。区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符合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形成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交由区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发放。对申报当月已符合高龄津贴条件,但当月未能及时享受高龄津贴的,应于次月补发。因申报人未及时申报导致逾期未享的,不予补发。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水城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资格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六盘水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四、补助标准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和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护理津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3、执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
五、政策依据
1、指导原则。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以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要坚持优先照顾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原则,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要坚持先行实施、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保证残疾人真正受益。
2、文件依据。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推进生态水城建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6〕22号)、《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
3、资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一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城乡低保经费来源渠道由各级财政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特区、区)财政按2:8分担,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二是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3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区财政局按照审定的名单、金额,通过金融机构“一卡(折)通”等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三是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工作中延误上报信息、未足额及时发放补贴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对骗取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申报材料
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六盘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后)一式三份,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七、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初审→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局审定→发放。
(一)申请。
1、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六盘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后)一式叁份,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初审。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在《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报材料。
(三)审核。区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民政局审定;不符合条件的,逐级书面通知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和退回申报材料。
(四)审定。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民政局在《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会同区残联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逐级书面通知区残联、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和退回申报材料。
八、退出条件
出现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六盘水市、残疾证过期、注销、冻结、享受工伤护理补贴、享受特困供养、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等。
一、城市低保
1.城市低保的内容
城市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2.城市低保的对象
(1)持有水城区非农业户口或户籍属于城镇属性的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待遇。
(2)持有水城区非农业户口或户籍属于城镇属性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办理城市低保的程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按照属地化或居住地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低保
1.农村低保的内容
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为了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如穿衣、吃饭等最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2.农村低保的对象
持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均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办理农村低保的程序
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提供互联网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对拟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未通过的,但经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共同研判确属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列为拟纳入农村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及农村低保年度核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2.申请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程序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审批后填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的内容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2.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家庭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数,人均给予 1—3 个月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5000元—10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1—6个月的临时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在本省范围内就读的,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在省外就读的,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5.因慢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在 1000 元—3000 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二)个人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700元—25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
临时救助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给予临时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个别情况特殊的,可适当简化审核审批手续程序。
一、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租赁补贴是指已纳入我区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包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长期居住我区且能提供暂住证及用工合同)、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农业转移人口、新市民、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扶贫生态移民、复员退伍军人、各单位部门的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等符合水城区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在未得到实物配租或配售期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一定的租金补贴。
二、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准入线
(一)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 以后如有调整以区政府的批文为准。
(二)收入线保障标准为2505元/月(水城区2020年最低人均月工资收入标准的1.5倍,即:1670×1.5=2505元)以后如有调整以区政府的批文为准。
三、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准入资格对象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成员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主申请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享受过住房保障的其他政策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5元(水城区2020年最低人均月工资收入标准的1.5倍,即:1670×1.5=2505元)以后如有调整以区政府的批文为准。
3.年满18岁的未婚人员单独申请时还需提供含父母在当地的房屋证明,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不能申请。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轿车、客(货)车(除摩托车、三轮车、残用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房屋征收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是企业合伙人和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属于城镇规定范围内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持有录用或聘用文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房屋征收安置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
4.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5元 。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轿车、客(货)车(除摩托车、三轮车、残用车)。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家庭在本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5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轿车、客(货)车(除摩托车、三轮车、残用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进城落户农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迁入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
2.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备注:居住在危险房屋、农村不成套房屋、集体宿舍、借住办公用房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承租私有或公有房屋的,应视为无房户,住房面积应为0平米。)
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一般中、低收入家庭发放标准:家庭月补贴金额=(15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8元/平方米×家庭人口。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中五保家庭、低保、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重度残疾家庭、优抚对象、退伍军人、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等家庭发放标准:家庭月补贴金额=(15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0元/平方米×家庭人口。(备注:以上五保、低保、残疾人、优抚对象、退伍军人、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等申请人必须要有民政部门、残联、移民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五、申请城镇保障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条件的认定
(一)申请人家庭人口的核定。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必须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在医院或民政部门出具有效证明)。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下人员收入按零计算;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上在校学生,由所在全日制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其收入按零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收入按零计算。
2.与申请人没有直接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必须在民政部门出具扶养证明。
3.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二)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的核定。
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申请前六个月家庭总收入的平均数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工资收入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以单位提供加盖财务公章的工资册为准;无固定收入的由村(居)委会社区调查后出具的证明为准。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打零工无有效收入证明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失业保险金、伤残补助金、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收入、赠与收入。
3.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因拆迁、搬迁获得的各类补偿金、补助金。
(三)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收入的不计入家庭收入核定。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3.教育奖(助)金、见义勇为奖金、临时社会救助金及慰问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保住房保障家庭。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不齐的。
2.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
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3.因赌博、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困难,尚未改正的。
4.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及其其他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法人登记证注册的。
(五)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条件的认定。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住房困难的暂不列为保障对象:
1.原有住房因转借、出租、赠予、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
2.家庭迁入人员居住不满六个月的。
3.因离婚、分家或出售房屋等原因造成无房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住房面积的认定。
1.实际居住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户主本人或其配偶、子女,认定为自有住房。
2.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村(居)委会社区实地调查出具的证明为准。
六、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移交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资料→住保股收件→受理→复审→审批→公示→发放→录入系统→归档。
一、办理商标申请的途径有哪些?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办理的,可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也可以到六盘水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市场监管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二、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必备材料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必备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的身份证明文件都有哪些?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企业一般应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可以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五、想查询一个商标能否注册,请问该怎么查询?
“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您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商标近似查询。查询方式有六种:汉字、拼音、英文、数字、字头、图形。
六、想查询一个商标的注册情况,请问该怎么查询?
“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您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通过申请/注册号进行商标状态查询。也可以通过申报的类别、申请/注册号、申请人名称等进行商标综合查询。
1.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7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00元,直到14周岁。
2.农村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8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
2.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本省城镇户籍或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2000元的部分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200元。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个人应承担的部分,50%由县级财政承担。
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1060元;独生子女伤残(鉴定为伤残三级以上的)家庭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460元。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260元。
3.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5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三级及以上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四级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
1.高中教育补助每年不低于1500元。
2.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5分的照顾,考上省内外大学本科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考上省内外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一)基本火化丧葬费用减免。凡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因公殉职人员、残疾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员等城乡困难群众火化的,对遗体汽车接运费、在殡仪馆遗体冷藏(大柜)3天内的费用、普通平板火化炉火化费、3年的骨灰寄存费、4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等基本火化丧葬费实行免费。实行火化的困难群众死亡人员,在殡仪馆办理业务时提供亡者生前其中一项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救助证明),并填写完《六盘水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联)后即可直接在殡仪馆减免基本火化丧葬费用。
(二)绿色环保生态节地葬奖励。凡本区户籍城乡困难群众死亡在市殡仪馆火化后自愿将骨灰实行撒葬、水(江、河、海)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深埋等绿色环保生态节地葬且不进行二次土葬的,实行一次性奖励,骨灰处理由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监督执行。将骨灰在公墓内深埋无坟头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将骨灰在公墓内实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将骨灰实行水(江、河、海)葬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一)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采取现金救助与实物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在口粮、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方面给予应急救助,根据灾情和灾民自救互救能力确定,确保基本生活。
(二)农房灾害保险理赔。水城区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住房的农户,按0.84‰的费率,省、市、县三级政府为每户农户投保基本保额10000元,农户自愿按同样保费标准选择投保补充保额,在遭受灾害时户主可申请保险赔付。理赔程序:1、报案:农户房屋受损后,24小时内,由受灾农户直接报案或受灾农户通过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驻村干部、乡镇社会事务办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8。2、损失及赔偿认定:一般案件,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损失及赔偿的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中农户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折开户名和账号等资料。3、理赔: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后,将赔偿事由、赔偿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在村委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赔偿金一次性支付给受灾农户。
一、城市低保
1.城市低保的内容
城市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2.城市低保的对象
(1)持有水城区非农业户口或户籍属于城镇属性的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待遇。
(2)持有水城区非农业户口或户籍属于城镇属性,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区城市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区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单独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办理城市低保的程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按照属地化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