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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620310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2024-12-02 14:44
文号水府发〔2024〕 20号是否有效
标题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02 14:44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水城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水城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兼顾公共利益与民生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将土地征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能源局、区统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土地征收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等渠道,依法及时公开土地征收相关信息。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根据六盘水市水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区、市人民政府审核,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土地的,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区自然资源局拟定,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小于十个工作日,在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乡(镇、街道)和村要严格管控,杜绝任何单位、个人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对于抢栽抢建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预征地公告发布后,土地现状调查由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组织村、村民小组、测绘机构开展,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现状调查需引入控制点坐标进行勘测定界,形成拟征收土地红线及丘块图,必要时可开展航飞拍摄正射影像图,土地红线必须与预征地公告范围一致,确因土地征收造成权属破碎的,可一并测量并作好分割标注;拟征收土地丈量底表由乡(镇、街道)组织村、村民小组登记,须记载被征地农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被征收人信息。对权属有争议的,需标注清楚双方争议内容和争议双方身份信息。丈量底表依据现场核实情况、测量结果,需明确登记土地位置、类别、现状、面积,建构筑物结构、层数等详细信息。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资产,必须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不得登记在个人名下。登记的征收丈量表格须“五方签字”,即被征收人(农户)、丈量人、业主代表、涉及被征收村(居)委会代表、涉及乡(镇、街道)代表共同签字。乡(镇、街道)要依据丈量底表制作拟征地花名册、汇总表等相关材料作为补偿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依法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听取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主体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委政法委备案。

第十二条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在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登记后,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村集体)、使用权人(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及其相应的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不含 10%),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区自然资源局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区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未纳入财政预算或未落实到位的,不得申报土地征收报批。

第十六条 征收村集体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土地补偿费,村集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余下部分村集体按“村财乡管”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进入征地资金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后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确保用地经批准后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民”,依法及时足额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资金支付结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要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9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和具体实施的规范管理,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妥善化解因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征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征收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二十二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示范文本,以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定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实施。

解读材料:关于《六盘水市水城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