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072088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4-08-08 16:30 | |
文号 | 水府办发〔2024〕26 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区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机制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水城区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机制》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 年 8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城区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机制
根据《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黔环综合〔2022〕61 号)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的函》(黔环督办函〔2023〕23 号)文件要求,切实推进 2024 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结合水城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充分认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基础保障和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责任,把预防人为干扰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坚决杜绝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情况发生,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二、工作内容
(一)空气自动监测站
1.站点名称:双水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
站点位置:水城区双水街道水城区机关工委楼顶
站点经度:104.963348 站点纬度:26.553047
保护范围:包含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
控制区域:采样点周围 50 米半径范围
2.站点名称:以朵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
站点位置:水城区以朵街道市委党校楼顶
站点经度:104.970792 站点纬度:26.530341
保护范围:包含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
控制区域:采样点周围 50 米半径范围
禁止事项:根据《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黔环综合〔2022〕61 号)第十条、十四条、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二)水质自动监测站
1.站点名称:发耳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
站点位置:都格镇都格社区高桥组
站点经度:104.704781 站点纬度:26.331195
保护范围:包含站房和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
控制区域: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站点采水口上游 500 米、下游 200 米范围
2.站点名称:梅花山水源(玉舍水库)省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
站点位置:玉舍镇玉舍水库
站点经度:104.733818 站点纬度:26.513175
保护范围:包含站房和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
控制区域:覆盖站点采水口 500 米半径水域
禁止事项:根据《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黔环综合〔2022〕61 号)第十条、十四条、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后续新增站点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组织领导
成立水城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基础保障和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江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苏玉宏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曾 俊 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局长
成 员:田玉莲 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副局长
黄 辉 区水务局副局长
陈让辉 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唐 毅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刘 涛 区公安局副局长
李 洪 区供电局总经理助理
简正鑫 双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左方龙 以朵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顾 震 都格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吴 淼 玉舍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曾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调度、协调解决在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区级以上会议组织、重要文稿起草审核、督查通报、工作专报拟写、信息报送、指挥调度、任务交办、责任分解、资料管理等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岗位若有调整变动,由新任单位分管领导自然接替,不再另行明确。
四、职责措施
(一)建立大气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细化防控管理措施,根据省、市预测预报信息及时发布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预警预测提示,抓好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调度巡查工作。按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落实站点周边环境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配合上级按要求完成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在站房及其道路明显位置设置警示宣传牌,强化宣传。同时将涉嫌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情况,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
(二)加大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协同属地、生态环境等部门深入推进流域及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常态化排查巡查机制,对水站周边环境开展巡查,每月不少于1 次,切实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保障站点用水,杜绝人为干扰水质自动监测行为的发生,并将涉嫌人为干扰水质自动监测行为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三)规范雾炮车或洒水车作业等行为,在空气站点采样点50 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划定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控制区域,控制区域内非必要不得开展喷淋,确需绿化浇灌、道路洒水降尘等喷淋高度应低于 5 米,避免有水渗入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加强雾炮车和洒水车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规范人员操作,并签订承诺书,进一步压实责任,坚决杜绝洒水降尘及雾炮车作业过程中对大气自动监测站造成干扰。(责任单位: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四)负责各站点的电力保障工作,及时消除供电线路老化、行道树触碰高压线路等供电线路安全隐患,不能以停电等名义变相干扰站点运行。对可能会影响站点正常运行的施工行为,应提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进行报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主观的人为干扰。(责任单位:区供电局)
(五)站点所属地负责站点所设单位和周边群众的宣传,提高群众对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危害、后果的知晓率,避免群众误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保护范围。加强辖区站点周边环境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及时消除影响站点正常运行的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双水街道、以朵街道、都格镇、玉舍镇)
(六)负责组织运营商做好站点通讯、网络维护,确保站房网络畅通,自动监测数据实时上传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七)负责对有恶意破坏、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的个人或单位,及时组织力量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员,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报备力度
各相关单位存在可能会影响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施工行为,应提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进行报备,避免影响自动监测站的正常运行,防范非主观的人为干扰。
(二)加强部门联动
区直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在巡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同步向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报告,及时对造成后果进行修复。
(三)切实履职尽责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行为,一经核实,从严查处。
附件:1.双水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示意图
2.以朵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示意图
3.发耳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示意图
4.梅花山水源(玉舍水库)省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