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270888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1-10-13 09:00 | |
文号 | 水府发〔2021〕53 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
水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水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水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办法
为切实抓好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中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
第二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全面推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林长制”,实行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护林员加林长的森林草原防灭火“4+1”负责制。
第三条 野外火源隐患标准如下:
一般野外火源隐患:1—5起/天;
较大野外火源隐患:6—10起/天;
重大野外火源隐患:11—15起/天;
特别重大野外火源隐患:16起以上/天。
第四条 森林草原火灾分级管理标准
(一)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草原火灾、较大草原火灾、重大草原火灾、特别重大草原火灾。
1.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3.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 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
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职责六盘水市水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是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等法律法规;
(二)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签订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目标责任书;
(三)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等工作,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大问题,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四)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审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规章制度;
(五)合理安排使用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域,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修订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各界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做好森林草原火险区划和火险等级预报工作,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五)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和火灾扑救工作;
(七)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科研活动,推广防火、灭火先进技术及经验;
(八)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组织举办森林草原防灭火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临场应对处置能力;
(九)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军、警、民共建活动,发挥其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先锋作用;
(十)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发生较大野外火源隐患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以上案件的调查、取证及责任追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一)完成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公安机关按照“一条不增,一条不减”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全区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和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区应急局全面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全区消防救援力量和协调驻军参与扑救;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早期火情处置;区农业农村局要推进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农业生产性用火的管理;水城供电局负责做好输电线路沿线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防因倒杆断线、接地、碰电、短路等原因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通讯保障工作,督促指导通信运营商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六盘水市水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
(二)参加指挥部组织召开的会议,协助解决各相关部门遇到的问题;
(三)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做好本领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宣传、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应急组织等工作;
(四)参加森林草原防灭火封禁工作;
(五)完成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乡(镇、街道)、国有林场(乡级林长)工作职责
(一)建立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组织机构,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
(二)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负责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工作;
(三)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并针对各阶段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方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计划和火灾扑救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做好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野外火源管控等工作;
(四)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和火案查处工作,全面落实《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五)做好森林草原火险区划,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和禁火区,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与下属单位签订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
(六)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有效监控森林草原火情,组织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包村干部职工、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干部、辖区内护林员不定时深入山头地块开展野外违规用火管控工作,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七)建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扑火演练,提高火灾扑救能力,保障扑救人员生命安全;
(八)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
(九)按照“区建、乡聘、站管、村用”的原则,管好用好护林员,打牢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对本辖区护林员到岗到位情况、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山有人守,责有人当。
第十条 乡(镇、街道)林业站(履行林业工作的站、所)工作职责
(一)加强护林员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护林员巡山护林考核考评、登记备案制度;
(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火灾案件,做好灾情损失统计,火烧迹地造林更新等工作;
(三)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村(居、社区)民委员会(村级林长)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村规民约,提高村民防火意识;
(二)改变传统农业生产用火习惯,科学合理处置农业生产废弃物;
(三)森林防火期,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控措施,加大巡山护林力度,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
(四)履行与乡(镇、街道)签订的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
(五)每天利用村居大喇叭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4小时以上;
(六)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提供火案线索。
第十二条 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劝阻、制止在林区周边和林区内违规用火行为,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并进行早期处置;
(三)协助相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四)森林防火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方位巡查;
(五)佩戴红袖标,携带小喇叭、小红旗开展工作;
(六)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七)完成乡(镇、街道)和村(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森林、草原、林木、林地经营主体单位和个人工作职责
(一)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机制,配备专职护林员,开设森林草原防灭火隔离带或种植生物隔离带,明确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制作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标语,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
(二)负责巡护森林,严管野外用火;
(三)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
(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立即组织扑救,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火情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第十四条 全区干部职工职责
全区干部职工要带头严格遵守《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等规定,同时引导家人、亲属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
三、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森林草原、林木、林地经营主体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通报批评,由所在乡(镇、街道)督促村(居)解除该经营主体单位或个人承包合同,保险赔付资金用作造林和防火经费:
1.未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或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不健全、宣传工作不到位的;
2.未开设森林草原防灭火隔离带或种植生物隔离带的;
3.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的,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
4.一年内发生1起森林草原火灾的;
5.未按时完成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乡(镇、街道)、村(居)部署或交办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的。
(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经营单位负责人或个人森林草原防灭火主体责任,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护林员责任追究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工资500元:
1.存在一般野外火源隐患,未及时劝阻、制止、报告的;
2.森林防火期内,未认真开展巡山护林或未经请假擅自离岗1次的;
3.发生森林草原火情过火面积1亩以内的;
4.森林防火期内未佩戴红袖标、携带小红旗,小喇叭未进行全程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工资1000元:
1.存在较大野外火源隐患,未及时劝阻、制止、报告的;
2.森林防火期内,未认真开展巡山护林或未经请假擅自离岗2次的;
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过火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工资2000元并予以辞退:
1.存在重大野外火源隐患,未及时劝阻、制止、报告的;
2.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荒山荒坡过火面积30亩以上;
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未在1个小时内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
4.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超过3日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第十七条 村(居、社区)民委员会(村级林长)干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村(居、社区)支书、主任和村(居、社区)民小组长一个月工资:
1.森林防火期内,村居大喇叭每天未开展4小时以上宣传的;
2.森林防火禁火令张贴率低于100%的;
3.农户知晓率低于100%的;
4.在森林防火期内发生一般野外火源隐患,未在10分钟内制止的;
5.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一年内辖区发生森林草原火情1起的;
6.未按照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机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扣发村(居、社区)支书、主任和村(居、社区)民小组长两个月工资:
1.在森林防火期内发生较大以上野外火源隐患,未在半小时内制止的;
2.发生森林草原火灾1小时内未到现场组织扑救(除因公在外等客观因素)的;
3.发现野外火源隐患拒不整改的;
4.发生森林草原火灾2起的;
5.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6.未按照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机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国有林场(乡级林长)领导干部、职工责任追究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通报批评,报区督查考核局,纳入目标考核负面清单管理:
1.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存在2个及以上的村居(工区)未开展4小时以上宣传的;森林防火禁火令张贴率低于100%的;农户知晓率低于100%的;
2.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单日存在较大野外火源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3.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部署或交办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扣发相关责任人当月工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的:
1.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单日存在重大野外火源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2.接到火灾报告后,主要领导未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组织指挥扑救(除因公在外等客观因素)导致过火面积大于15亩的;
3.对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双方互相推诿、扯皮,没有及时组织力量共同扑救,导致延误扑救时机,扩大损失的。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单日存在特别重大野外火源隐患以上的;
2.发生森林草原火灾1起以上的。
(四)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该单位不参与年终目标绩效考核,相关责任人由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处理后,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责任追究
(一)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为水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导致火源管理失控,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纳入目标负面考核清单管理。
(二)森林草原防灭火其他成员单位:未按照《六盘水市水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履行相应工作职责的,由区委区政府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全区干部职工要带头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规定,严禁携带火源上山、上坟烧香、绕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野外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活动。凡因干部职工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家庭成员不遵守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肇事者责任,同时追究干部职工的责任。
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六盘水市水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水城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水党办发〔2019〕74 号)同时废止。
解读材料:问答式解读:《六盘水市水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