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后人的红色阵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现将水城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予以公布:
一、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六盘水三线建设烈士陵园保护范围:陵园占地面积为7286.97平方米,共有两个地块,其中地块一东邻冷坝村农村道路,南邻冷坝村朝阳组集体土地,西邻冷坝村朝阳组集体土地及吕学兵住房,北邻冷坝村朝阳组集体土地及吕德荣住房,分别以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的界线为界;地块二东邻冷坝村朝阳组集体土地,南邻冷坝村朝阳组集体土地、王明成房屋,西邻冷坝村农村道路,北邻冷坝村朝阳组集体土地,分别以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的界线为界。
地块一:
东:J3-J4连线(38.94米)、J4-J5连线(1.38米)为界;
南:J5-J7连线(3.94米)、J7-J12(21.89米)为界;
西:J12-J1连线(37.45米)为界;
北:J1-J3连线(18.11米)为界。
地块二:
东:J13-J23连线(81.65米)为界;
南:J23-J35连线(80.08米)为界;
西:J35-J1连线(139.99米)为界;
北:J1-J13连线(71.35米)为界。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水城区行政区域内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及其内部的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英名墙、烈士墓碑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形象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纪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