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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 企业孵化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6-17 14:48 来源:水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全区各电商相关市场主体:

为更好发挥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职能,推进全区电商产业发展。打造全区经济新增长点,经六盘水市水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由六盘水市水城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制度(试行)》,各电商相关市场主体可遵照该制度提交相关申请。

(联系电话:0858-8932330)

2024年6月14日      

六盘水市水城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为县域内电商企业、涉农产销企业、互联网应用型企业及个人电商、微商等团体提供入驻服务和办公场所,并为每个入驻企业提供专业的网站建设、商品定位、产品摄影、美工策划、网络推广、人才培训、物流支撑、产品展示等综合性服务。力求开辟一条与入驻企业“经营共同管理、利益共同分享”的商业运作模式,打造水城区网购产业集聚区和电商创业孵化园,带动本地特色工业产品和特色农副产品销售。打造一个综合性电商互动服务平台,发挥优秀电商企业示范效应,引领我区电商新趋势。建立健全我区电商政策支撑体系,形成水城区产业政策完善、配套体系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完备的电商发展环境与电商生态产业链。

第二章中心运营方入驻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三条区电商发展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募1家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主体,报名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在水城区注册登记1年以上,开户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征信良好;

2.具有电子商务运营、电商人才培训、电商活动执行、物流支撑以及收集各类信息及管理保存的相关资质及经验。有电子商务社会化服务意愿,从事电子商务社会化服务,社会信誉好,无不良社会影响。获得过上级相关部门政策支持的企业优先。

3.具有电子商务运营服务经验的电商运营技术人员,形成完备的电商人才队伍,公司员工不低于15人,签约合作主播不低于15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入驻:

1.企业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2.企业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3年;

3.企业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求或者仲裁;

4.企业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5.企业法人或个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四条 入驻需提供资料

1.入驻申请书。阐明入驻意愿、理由和其他需求;

2.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3.团队名单。包括成员的主要经历、担任的职务;

4.签约主播名单,包括每位主播对应的账号信息;

5.电子商务运营、电商人才培训、电商活动执行、物流支撑以及收集各类信息及管理保存的相关资质及经验印证资料。

6.资料真实承诺书;

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运营方入驻程序

1、入驻申请:申报主体按第四条“入驻需提供资料”明细,将材料到区电商发展服务中心;

2、入驻受理及评审:由区电商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入驻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股室对入驻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若无异议,审核通过的企业即可签订运营协议;

3、签订协议及入驻:电商企业与电商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签订水城区电商运营中心管理合作协议;协议书签订后即可正式入驻运营电商服务中心。

第六条运营方权利和责任

1.区电商发展服务中心将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交由运营方运营,运营期间区电商发展服务中心免费为运营方提供1-2间办公室,网络、卫生、水电费用根据使用情况据实自行缴纳。运营方在区电商发展服务中心指导下承担区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管理任务,可根据中心实际条件向上级争取相关政策支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考核和监督。

2.运营方按区电商发展服务中心要求,免费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提供运营服务,包含水城区电商新媒体账号运营、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对入驻企业提供电商技术指导、电商知识培训、实操课程培训、自播培训,网络、卫生、水电费用代收代缴等服务。(具体按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为准)

第三章 孵化电商主体入驻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入驻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主体为电商企业、向电商转型或拓展的传统行业企业、电商行业协会、互联网应用型企业及个人电商、微商、直播等团体。

第八条 对于入驻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企业,尤其是食品饮食类项目进行严格审批。

第九条 企业入驻时间以1年为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条 申请入驻的电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办公区入驻条件

1.企业须从事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2.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企业应具备充足的项目启动资金和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

4.企业有独立经营团队,运营人员不少于2人,需有线上店铺,且正常开展销售业务及交易记录,申请入驻前6个月线上线下销售总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以税务提供数据为准)。

5.当入驻申请企业数超出独立办公区场地容纳量时,对企业申请入驻前3个月销售总额由高到低进行筛选,优先给予销售总额较高的企业入驻名额。

6.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场地需变更至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能源集团三楼)。

7.企业入驻期间自觉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公共孵化区入驻条件

1.企业或个人必须从事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2.企业或个人应具备充足的项目启动资金和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

3.企业或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或个人需经营1家以上线上店铺或社区团购、微商,并处于正常无违规运营状态,对店铺及社区经营有一定规划。申请入驻前6个月线上线下销售总额达到人民币3万元以上。

5.当报名人数超出公共孵化区工位容纳量时,将按照优先报名时间顺序进行孵化排期。

6.企业或个人须在入驻的企业或个人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入驻,入驻期间自觉遵守产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入驻:

1.企业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2.企业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3年;

3.企业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求或者仲裁;

4.企业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5.企业法人或个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一条 入驻需提供资料

(一)独立办公区

1.入驻申请书。阐明入驻意愿、理由、入驻面积和其他需求;

2.入驻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成立时间、企业类型、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

3.团队名单。包括成员的主要经历、担任的职务。

4.入驻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线上店铺网址及店铺截图;

5.申请入驻前6个月线上线下销售额印证资料;

6.资料真实承诺书;

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公共孵化区

1.入驻申请书。阐明入驻意愿、理由、入驻孵化区需求。

2.入驻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线上店铺网址及店铺截图。

3.创业个体需提供身份、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开设网店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4.入驻青年电商创业者及返乡大学生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线上店铺网址、店铺截图及运营证明资料。

5.资料真实承诺书。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入驻程序

1、入驻申请:申报主体按第九条“入驻需提供资料”明细将材料到区电商发展服务中心;

2、入驻受理及评审:由区电商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入驻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股室对入驻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若无异议,审核通过的企业即可签订入驻协议;

3、签订协议及入驻:电商企业与电商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签订入驻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即可正式入驻电商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中心办公室在协议期间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

1.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入驻期间网络、水、电、物业费按办公面积每家企业分别承担;

2.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的电商技术指导、电商知识培训、实操课程培训、直播培训等;

3.免费为入驻的电商企业和个人提供3楼所有直播间;

4.免费为入驻的电商企业和个人提供会议室;

5.协助电商主体争取国家优惠政策;

6.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合法事宜。

第四章 电商主体的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退出。入驻中心的电商企业或个人与电商中心合同期满后10日内到六盘水市水城区电商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立即退出。

第十五条 自动申请退出。因电商企业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中心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 勒令退出。电商企业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办公室可随时解除协议,勒令电商企业退出: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2.在入驻期间,未遵守中心入驻管理办法,不服从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管理,违反中心管理制度,影响电商服务中心正常秩序,不落实整改的;

3.违反签订的入驻协议的;

4.占用中心孵化场地资源,未继续开展电商相关业务的;

5.未经允许将场地转租给他人的;

6.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更,不符合中心入驻条件的;

第十七条无论入驻企业以以上何种方式退出,此后均不能再参与中心入驻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六盘水市水城区电商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