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户口登记管理的正常秩序,确保公民户口信息的唯一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将开展死亡人员信息核对和户口注销工作。
一、申报条件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申报材料
1.死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确实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身份证遗失说明;
2.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②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④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⑤由社区民警签字确认的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三、逾期处理及相关规定
根据《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死亡,申报人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书面催告,无法书面催告的可以在村(居)委会和派出所公告栏进行公告。经书面催告或者公告后,申报人未在三十日内申报注销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凭《注销户口告知书存根》或者《注销户口公告》和死亡证明材料注销户口。
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为死亡公民注销户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此项工作。如果家中有去世的亲属,但因各种原因未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的,请您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户籍地所在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同时为了消除死亡人员亲属的后顾之忧,方便亲属办理相关社会事务,公安机关会按照死亡人员亲属的申请,为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以及死亡人员亲属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咨询电话
水城区政务服务大厅户政窗口 |
米箩派出所 |
都格派出所 |
坪寨派出所 |
6621110 |
6940303 |
6640020 |
6234110 |
双水派出所 |
杨梅派出所 |
蟠龙派出所 |
尖山派出所 |
8935110、8930110 |
6700110 |
6100505 |
6277110 |
老鹰山派出所 |
新街派出所 |
比德派出所 |
以朵派出所 |
6211199 |
6750025 |
6230110 |
6667110 |
董地派出所 |
野钟派出所 |
陡箐派出所 |
新桥派出所 |
6241110 |
6760008 |
6270110 |
6100110 |
化乐派出所 |
果布戛派出所 |
鸡场派出所 |
海坪派出所 |
6280110 |
6770110 |
6740110 |
6861110 |
阿戛派出所 |
花戛派出所 |
猴场派出所 |
营盘派出所 |
6900007 |
6830110 |
6120168 |
6820110 |
勺米派出所 |
顺场派出所 |
玉舍派出所 |
营盘派出所 |
6660110 |
6840110 |
6602017 |
6820110 |
发耳派出所 |
龙场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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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0110 |
6800015 |
特此通告
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
2025年6月26日